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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甄别违规P2P互联网借贷平台 | 稼轩实务

2017-06-15 牛泽华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摄影 /  高宇

作者 /  牛泽华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以P2P网贷模式为代表的创新理财方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2012年,P2P网贷入选“2012年中国年度创新成长企业100强”中唯一入选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在互联网借贷平台急速发展的同时,管理机构有效监管的缺失和立法的滞后却引发了诸多问题,各类虚假平台和违法违规事件频频曝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威胁到行业的生存发展。2014年,仅被百度下线的P2P借贷平台就达800多家,“跑路”、“倒闭”、“提现困难”等太多的问题字眼充斥着整个P2P行业。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方才尘埃落地,该指导意见也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基本法”,P2P网贷行业告别“无监管”时代。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2016年8月17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12个月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2016年11月28,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对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


至此,P2P网贷行业具有了共同遵守的基础性行业规范和操作标准,明确了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日前,笔者应顾问单位需求对国内较为知名的几家P2P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了资质查询和业务了解,发现包括某“累计放款过百亿、已成功境外上市”的平台公司在内,大都存在登记备案手续不齐全,正处于整改期的现象。


那么,如何快速、准确甄别违规P2P借贷平台呢?

笔者带您五步看穿:



1

看备案登记


1.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商登记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3.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

以上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应在2017年8月17日全部完备。


此外,还应公示其《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等相关信息技术保护证明文件。



2


看禁止性活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看借贷金额


1.自然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2.法人: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4

看业务规则


1.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6.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7.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



5

看信息披露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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